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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人们常说,律法不外乎人情,但是在刘平杀了自己不孝儿子刘永这件案子中,刘平不但有杀人的行为,而且有抛尸掩埋来逃避责任的事实。

因此被应天府衙门严府尹派遣、跟随张虎而来的刑名师爷,不但将刘平主动交代的案情整理成卷,在后面的判罚建议中,也习惯性的写上了罪名:过失杀伤人罪,建议徒三年,依律收赎,给付被杀被伤之家,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。

对于刑名师爷的这种行为,吕小伟早已见怪不怪,毕竟很多的官员自小研读的就是四书五经,很少涉及律法,所以在断案的过程中,刑名师爷都会按照案子的情况,写上律法建议,而且大部分都会被采纳。

可是这位刑名师爷不知道的是,对于早已熟读大圣律法的吕小伟来说,那些杀人的条款早已熟读于心,根本不需要再查找条款,脑海中已经浮现出卷十九人命中,包含的二十中和人命有关的处罚条款。

其中最符合刘平这件案子的,莫过于其中的第十一条“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”,其中的戏杀和误杀两种,皆是以杀伤论罪,尤其是那种谋杀中误杀他人的,更是以杀人罪论处,不符合这件案子。

只有过失杀伤人这一条,看似符合刘平当时的情景,但是深入研究后就会发现,这条罪名的定义是“过失,谓耳目所不及,思虑所不到。”而刘平当时虽然闭着眼睛,挥舞着铁锹,是为了不让自己的儿子刘永伤害自己和老婆,或许更符合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。

而且,大圣律为了能够更准确让执行人员,判断出是否算是过失,还列举了几种情形,“如弹射禽兽,因事投掷砖瓦,不期而杀人者,或因升高险足有蹉,跌累同伴,或驾船使风乘马,惊走驰车下坡,劫不能止等等。”

从这些条款来看,这个刑名师爷对于律法确实很熟悉,确切的说应该是很擅长了,才可以精确的写上建议罪名。

吕小伟在这么几年的巡视中,见过很多不明所以的糊涂官员,看见杀人案子,根本不分析案情,而是统统按照杀人罪判处。

吕小伟看完判词后,对着旁边胸有成竹的刑名师爷问道:“这位师爷,你的供词写的很好,言简意赅的表述清楚整个事件,但是你最后的建议判罚罪名,恐怕有些不妥吧?”

这位刑名师爷钻研大圣律将近三十年,还是第一次遇见上官对自己建议的罪名提出异议,虽说眼前之人是大名鼎鼎的八府巡按,但是师爷自认为在律法这个领域,恐怕没有人比自己更精通,当即从旁边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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